日喀则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专业办理

日喀则,江孜2023-06-26 14: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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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在我国鼓励技术创新,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政策之下,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以及发展过程中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资,使得相当一批持有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创业人员通过设立公司或增资,成为了公司的股东。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公司上市的要求,当初无形资产的出资和增资中出现或发生过的一些不尽规范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包括程序性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诸如入资时未经评估、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形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无形资产未产生预期效益、无形资产评估值过高、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上述问题在企业计划进入资本市场的道路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不规范问题尤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突出暴露在上述公司启动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挂牌过程中,是审核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能可以资本化用作出资?或者说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我们认为,确认的关键在于以《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即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二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出资条件的知识产权方可资本化用作出资,反之,应禁止出资。比如,证明商标、原产地名称等由于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这些知识产权形态的财产权是不能被任何人当作出资向企业投资的。 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出资都形成了一致认可的态度,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著作权可否用于出资。 我们认为,判断著作权能否可以用作出资,还是应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确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为判断标准。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具备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物;对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该等财产权同时又具有货币可估价性,因此,完全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是可以用于出资的。根据我做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权利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项共十三项财产权利,这些财产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即可以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也可以部分财产权利作为出资。 无形资产产权归属问题的解决思路 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联系电话:400881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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